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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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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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