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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划分标准及征收 | 五、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划分标准及征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转让的商品房,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方式: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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