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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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3月13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8]9号  2008年3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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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照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地方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不得指定具体人选。严禁组织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严格管理招商类双跨团组。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和培训团组外,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双跨团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依此规定从严管理。
  (三)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照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地方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不得指定具体人选。严禁组织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严格管理招商类双跨团组。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和培训团组外,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双跨团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依此规定从严管理。


  (四)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 (协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 (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四)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 (协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 (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要认真审核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要认真审核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省部级人员出国(境)培训,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出国(境)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征求国家外专局意见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组织。厅局级以下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年度计划,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其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均须报国家外专局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一般不得抽调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参加国(境)外培训。国家外专局将计划审批结果抄送外交部。各单位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其中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由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资助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项目经国家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审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特别是非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
  省部级人员出国(境)培训,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出国(境)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征求国家外专局意见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组织。厅局级以下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年度计划,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其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均须报国家外专局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一般不得抽调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参加国(境)外培训。国家外专局将计划审批结果抄送外交部。各单位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其中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由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资助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项目经国家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审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特别是非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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