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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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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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2014年11月1日  施行
2014年9月23日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2014年11月1日  施行


=正文=
=正文=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center>'''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center>
<center>'''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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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演绎作品: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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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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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9]][[Category:国家版权局]][[Category: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Category:2014|9]][[Category:国家版权局]][[Category: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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