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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4年9月23日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2014年11月1日 施行 | 2014年9月23日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2014年11月1日 施行 | ||
=正文= | =正文= |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
<center>'''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center> | <center>'''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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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演绎作品: | (二)演绎作品: | ||
1. |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 ||
2. |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 ||
3. |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 ||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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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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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9]][[Category:国家版权局]][[Category: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Category:2014|9]][[Category:国家版权局]][[Category: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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