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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 ||
二、食用盐仍适用13% |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 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 ||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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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8|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Category:2008|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一般计税13%缴纳增值税]][[Category:一般计税17%缴纳增值税]][[Category: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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