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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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17.1.1 适用
  17.1.1 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7.1.2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17.1.3 申请材料
  17.1.2 申请主体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17.1.3 申请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7.1.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利害关系材料是否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异议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
 
2 异议登记事项的内容是否已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同一申请人是否就同一异议事项提出过异议登记申请;  
 
4 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设有地役权的,不影响该不动产的异议登记;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即时办理。在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17.2 注销异议登记
 
17.2.1 适用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17.1.4 审查要点
17.2.2 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7.2.3 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利害关系材料是否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异议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异议登记事项的内容是否已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同一申请人是否就同一异议事项提出过异议登记申请;
17.2.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4 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设有地役权的,不影响该不动产的异议登记;
1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即时办理,将登记事项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即时办理。在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注销异议登记====
  17.2.1 适用
 
  1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17.2.2 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17.2.3 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7.2.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即时办理,将登记事项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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