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19年11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  2019年11月26日  执行
2019年11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  2019年11月26日  执行
第120行: 第119行:
  未及时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平台向垃圾焚烧厂发出电子督办单,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厂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6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进行标记。
  未及时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平台向垃圾焚烧厂发出电子督办单,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厂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6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进行标记。


[[category:2019|N]][[category:生态环境部]][[category:环境保护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9|N]][[category:生态环境部]][[category: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29,155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