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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 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 ||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日 条款废止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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