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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   五、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 ||
  14.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   14.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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