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令1999年第16号  1999年5月25日  施行 =正文= <center>'''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center>   …”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令1999年第16号  1999年5月25日  施行 =正文= <center>'''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center>   …”)
 
(没有差异)
29,156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