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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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号  2016年10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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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旅行社选择差额征税中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
  一、关于旅行社选择差额征税中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鉴于旅游服务结束后,火车票、机票由旅游服务购买方持有,旅行社不能取得这些扣除凭证,因此,暂可用旅游服务购买方火车票、机票的复印件作为有效扣税凭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鉴于旅游服务结束后,火车票、机票由旅游服务购买方持有,旅行社不能取得这些扣除凭证,因此,暂可用旅游服务购买方火车票、机票的复印件作为有效扣税凭证。


  二、关于保险公司给予的旅游及实物奖励征收增值税问题
  二、关于保险公司给予的旅游及实物奖励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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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
  六、关于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征税增值税。同时,上述服务符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因此,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征税增值税。同时,上述服务符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因此,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关于分公司是否允许扣除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问题
  七、关于分公司是否允许扣除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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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关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拆迁(一级土地开发)缴纳增值税问题
  十四、关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拆迁(一级土地开发)缴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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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关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十七、关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该公告规定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暂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该公告规定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暂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废止。


  十八、关于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十八、关于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十九、关于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发票开具问题
  十九、关于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发票开具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发票开具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发票开具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


  售卡方和支付机构销售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以及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充值业务,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执行。销售成品油纳税人售卖加油卡适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号)规定。
  售卡方和支付机构销售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以及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充值业务,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执行。销售成品油纳税人售卖加油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三条关于“关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的通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三条关于“关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
  二十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选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选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二十二、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
  二十二、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收取的水费全额选择3%征收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选择“免税”,收取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收取的水费全额选择3%征收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选择“免税”,收取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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