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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5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2〕33号 2002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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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属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26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 一、凡属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26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 ||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凡用燃油税或农业税取代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在尚未实施税费改革之前,暂时予以保留,今后结合税费改革一并取消。其中,农(牧)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5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 |||
三、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中,凡性质相类似的,予以统一归类。 | 三、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中,凡性质相类似的,予以统一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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