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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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center>
<center>'''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center>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的交往,提升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促进税务师行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工作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交往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的交往,提升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促进税务师行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工作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交往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与税务人员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构建合法合规、廉洁自律的“亲”“清”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与税务人员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构建合法合规、廉洁自律的“亲”“清”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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