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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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