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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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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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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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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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4|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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