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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 ||
详见公告 | |||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 |||
详见公告 | 详见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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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税务局确定。 |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税务局确定。 | ||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用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 |||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 |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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