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2行: 第2行: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7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号  2007年3月20日  执行
2007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号  2007年3月20日  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正文=
=正文=
第70行: 第74行:
  五、关于清理以前年度的代保管资金转入账户问题
  五、关于清理以前年度的代保管资金转入账户问题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规定,清理检查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后,发生纳税人已按期缴销发票但无法找到纳税人情形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税务机关应当分纳税人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原具体受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部门在《报告单》交款事由栏对资金来源、有关清理转入情况等进行说明。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报告单》转入计统部门。税务机关计统部门根据《报告单》填制银行进账单,并以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和《报告单》作为原始凭证,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税务机关清理以前年度发生的纳税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等项目的代保管资金需要转入账户的,也按相同方式予以办理。
  税务机关清理以前年度发生的纳税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等项目的代保管资金需要转入账户的,应当分纳税人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原具体受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部门在《报告单》交款事由栏对资金来源、有关清理转入情况等进行说明。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报告单》转入计统部门。税务机关计统部门根据《报告单》填制银行进账单,并以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和《报告单》作为原始凭证,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28,281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