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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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详见公告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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