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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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2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8〕财税字第19号  1998年2月5日  执行 =正文= 北京、上海、四川、内蒙古、江苏、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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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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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四川、内蒙古、江苏、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上海、四川、内蒙古、江苏、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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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未征税的,不再补征。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未征税的,不再补征。
  
 
  附: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所属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及企业名单
  附: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所属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及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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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8|2]][[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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