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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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改造模式====
====企业收购改造模式====
8.1 情况描述
  8.1 情况描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收购改造地块周边相邻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并办理转移登记后,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归宗,再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企业,由该企业依据批准的规划用途实施全面改造。或者,在不实施拆除重建的情况下,由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用途自行实施“微改造”。
 
8.2 典型案例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收购改造地块周边相邻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并办理转移登记后,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归宗,再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企业,由该企业依据批准的规划用途实施全面改造。或者,在不实施拆除重建的情况下,由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用途自行实施“微改造”。
I市创意园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收购方)收购多家濒临倒闭,效益低下的企业(被收购方)旧厂房,并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手续。其利用原有的厂房、办公室进行连片改造,打造餐饮、娱乐、住宿、写字楼等新兴产业园区,并对外出租。
 
8.3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8.2 典型案例
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两个纳税人,分别是被收购方和收购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有税收优惠政策。
 
8.3.1 被收购方
  I市创意园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收购方)收购多家濒临倒闭,效益低下的企业(被收购方)旧厂房,并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手续。其利用原有的厂房、办公室进行连片改造,打造餐饮、娱乐、住宿、写字楼等新兴产业园区,并对外出租。
被收购方转让其拥有的房产、土地,并取得收入。
 
一、增值税
  8.3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被收购方转让其拥有的房产并取得收入,应按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被收购方转让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两个纳税人,分别是被收购方和收购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被收购方转让旧厂房取得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纳入县(区)级以上“三旧”改造规划且被收购方能提供“三旧”改造方案批复(或等效文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第四条有关规定,免征被收购方的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8.3.1 被收购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收购方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3.2 收购方
  被收购方转让其拥有的房产、土地,并取得收入。
收购方取得房屋、土地,进行连片改造后对外出租。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
收购方进行连片改造后对外出租不动产,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被收购方转让其拥有的房产并取得收入,应按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被收购方转让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自用的,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用于出租的,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收购方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被收购方转让旧厂房取得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纳入县(区)级以上“三旧”改造规划且被收购方能提供“三旧”改造方案批复(或等效文件)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第四条有关规定,免征被收购方的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应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缴纳契税。合同价格低于存量房系统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三、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
 
(一)收购方对收购的资产进行改造,实际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收购方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收购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3.2 收购方
 
  收购方取得房屋、土地,进行连片改造后对外出租。
 
  一、增值税
 
  收购方进行连片改造后对外出租不动产,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自用的,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用于出租的,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收购方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应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缴纳契税。合同价格低于存量房系统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五、企业所得税
 
  (一)收购方对收购的资产进行改造,实际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收购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一主体归宗改造模式====
====单一主体归宗改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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