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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法规,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法规,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 |||
<center>'''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center> | <center>'''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cen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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