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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22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年9月21日 施行 | 2022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年9月21日 施行 | ||
2025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5月1日 条款废止 |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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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 ||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 | |||
'''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 |||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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