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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年4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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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3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 三、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3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 ||
=政策解读= |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5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center> | |||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 |||
一、《公告》出台背景 | |||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4〕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释放国家政策红利,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省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 | |||
二、《公告》主要内容 | |||
一是规定了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 |||
二是调整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将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其他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 |||
三、公告生效时间 | |||
《公告》自202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5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因此,我省纳税人在2025年7月预缴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4月至6月的土地增值税时,适用本《公告》预征率。 |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3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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