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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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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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4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5〕36号  1995年7月14日  执行
1995年7月14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5〕36号  1995年7月14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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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对该问题可区别不同对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行建造的商品房都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合同或立项,属于免税范围;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由于追补困难,又涉及旧房评估工作等,可不再追补税款;对于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的,应追补税款。'''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对该问题可区别不同对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行建造的商品房都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合同或立项,属于免税范围;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由于追补困难,又涉及旧房评估工作等,可不再追补税款;对于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的,应追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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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5|7]][[Category:上海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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