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普通住房标准及购买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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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各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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