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40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26行: | 第26行: | ||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 |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 ||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第127行: | 第127行: | ||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 ||
== |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