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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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3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873号  1995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是1983年设计的,受当时技术条件和经费等方面的限制,证件防伪性能较差,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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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四、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公安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四、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公安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公发〔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公发〔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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