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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 |||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 |||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 |||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 |||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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