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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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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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000号  2006年11月2日  执行
2006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000号  2006年11月2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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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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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6|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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