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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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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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