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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2号 2007年1月1日 执行 | 2007年7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2号 2007年1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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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 ||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
请遵照执行。 | 请遵照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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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7|7]][[Category:财政部]] | [[Category:2007|7]][[Category: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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