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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 | || 200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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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职工培训费用 || 据实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
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规定的比例扣除。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全文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暂定名)》(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全文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公告(暂定名)》(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全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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