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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校验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 | 第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校验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 | ||
第四条 |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 | ||
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负责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 | 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负责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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