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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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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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86号  1994年6月23日  执行
1994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86号  1994年6月23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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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请于八月底以前,将你们的审查核实情况,以及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数额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请于八月底以前,将你们的审查核实情况,以及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数额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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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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