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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5〕11号 2025年3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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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行: | 第12行: |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 ||
第34行: | 第34行: |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在出资范围内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履行股东权责。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在出资范围内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履行股东权责。 | ||
=第二章 经营要求== | ==第二章 经营要求== | ||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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