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界定指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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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发和零售业===
===(四)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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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目表述 !! 细化目录 !! 行业描述及界定要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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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65.公路旅客运输,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及服务 || 公路旅客运输服务 || 公路(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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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及服务 || 包括邮轮、游艇、游船的装备设计建造、船务、销售、租赁、专业培训、检验检测认证、消费信贷保险、融资租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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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66.铁路客货运输,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 铁路客货运输 || 指铁路旅客和货物公共运输、专用铁路运输和为其服务的铁路场站、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铁路专用线的运用及维修养护及其他运输辅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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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 || 指由铁路运输和水上运输、粤海轮渡和铁路运输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客货物复合运输以及与货物运输代理、旅客票务代理及其他运输有关的代理及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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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 即高铁快运包裹业务,是指铁路企业依托但不限于利用高铁列车等运输资源,为客户提供的小件物品全程运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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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67.农林渔产品、食品、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运营 || 农林渔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运营 || 指利用温控、保鲜等技术工艺和冷库、冷藏车、冷藏箱等设施设备,集货、预冷、分选、加工、冷藏、发货、检测、收储、信息等功能于一体,使农林渔产品在初加工、储存、运输、流通加工、销售、配送全过程始终处于规定温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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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运营 || 指利用温控、保鲜等技术工艺和冷库、冷藏车、冷藏箱等设施设备,集货、预冷、分选、加工、冷藏、发货、检测、收储、信息等功能于一体,使速冻食品、乳制品等食品在初加工、储存、运输、流通加工、销售、配送全过程始终处于规定温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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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运营 || 鉴于药品流通的特殊性,将药品流通企业的购销和配送业务视为一个整体。要求药品流通企业通过自营或联营(含与第三方合作运营)的方式,同时具备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配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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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5"|68.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服务 || 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 || 包括为船舶提供所有权登记服务,航次管理、人力资源、船舶配员、物资采购、库存管理、风险管理、能效管理等管理服务,为船只提供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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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 || 包括为邮轮、国际航运船舶、飞机提供维修所需装备、生活和劳保用品等必需物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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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 || 指为国内航线船舶提供燃油和天然气,维修所需的燃润料、航海资料、淡水、生活和劳保用品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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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加注服务 || 指对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供应存储在指定的保税燃料油专用仓库的保税燃料油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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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运航空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服务 || 指对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供应存储在指定的保税燃料油专用仓库的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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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航天用特燃特气供应 || 航天用特燃特气供应 || 指将液氢、液氧、氦气、高纯液态甲烷等特燃特气产品作为火箭发射燃料推进剂、氧化剂以及相关的置换、吹扫、净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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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70.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 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 || 包括海上旅客运输、内河旅客运输、客运轮渡运输、远洋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客运港口(含水上运动码头)、货运港口以及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辅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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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 || 指为船舶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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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 指为邮轮提供停泊、旅客和船员上下船服务,邮轮补给、垃圾污水处理,旅客通关、行李托送,旅游服务、船员服务,邮轮维修保养、邮轮公司运营管理;为旅客提供邮轮休闲、娱乐、运动等邮轮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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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 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 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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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72.国际寄递物流 || 国际寄递业务 || 指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和投递在我国境内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邮件(包裹、函件)、快件寄递业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用户相互寄递但通过我国境内中转的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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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物流业务 || 指以国际之间物流服务为主体的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报关、贸易代理、提货、订舱、清关、仓储、国内物流、包装、派送等服务。
国际物流包含国际空运、国际海运、国际铁路运输、国际公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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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 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 指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的运输服务以及配套仓储、地面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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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集装箱拆拼箱业务 || 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集装箱拆拼箱业务 || 指开展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集装箱拆拼箱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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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75.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 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业务 || 指对航空器和航材的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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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航空器和航材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 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国际航空器和航材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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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通航短途运输 || 通航短途运输 || 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载客、载人及载货飞行服务活动。其中,跨省航线距离一般不超过800公里,省内飞行距离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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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 || 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 || 指各类以无人机作为载运工具,将货物、物品从始发站运输并交付至指定地点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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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78.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 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服务 || 指对用于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深度分销等的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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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集拼分拨系统运营管理服务 || 指进行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深度分销等系统的运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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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4"|79.国际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相关代理业务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 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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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船舶运输代理业务 || 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的活动:(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七)其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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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报关代理业务 || 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和物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依法进行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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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关国际代理业务 || 指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为实现供求国际双方达成交易,按协议收取佣金的除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的代理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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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 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 包括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内容中两项以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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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81.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智慧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 || 指对各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基础设施。分为四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专用、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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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智慧系统技术研发与运营 || 指针对新能源汽车领域,进行智能系统的技术研发和运营管理,包括对新能源汽车的智能驾驶系统、智能电池管理系统、车联网系统、车载娱乐与信息系统、智能车辆管理系统、智能动力系统等智慧系统的技术开发,以及这些系统的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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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82.城市智慧停车设施运营、智慧停车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 城市智慧停车设施运营 || 指针对射频车牌识别仪、视频车位引导机、智能车库、智能停车场、智能反向寻车机、智能缴费系统、智能一卡通以及自动道闸等相关城市智慧停车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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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停车系统技术开发与运营 || 指针对车位预约系统、车位共享系统和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及其他智慧停车系统的各类技术研发和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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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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