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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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6.依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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