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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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