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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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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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设立,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刑事法规设立。
  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设立,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刑事法规设立。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包括: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刑事违法==
==刑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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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
第42行: 第50行: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量刑起点为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量刑起点为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量刑起点虚开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
  “其他严重情节”量刑标准为: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56行: 第64行: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标准为: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第78行: 第86行: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为:
  “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为: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86行: 第94行: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为: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98行: 第106行: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起点为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标准为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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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修改 || 2023年7月20日
| 2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修改 ||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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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 2012年8月1日
| 3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4年第56号修改 ||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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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34号 || 19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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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0〕182号 || 200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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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87号 || 20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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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1240号 || 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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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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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税总发〔2013〕66号 ||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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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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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 税总发〔2016〕172号 ||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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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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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线索移送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30号修改 ||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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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2014年8月1日
| 14 || 线索移送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 公通字〔2016〕16号 ||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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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 税总发〔2016〕172号 || 2016年11月30日
| 15 || 线索移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7〕30号 ||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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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税总发〔2013〕66号 || 2013年6月19日
| 16 || 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年第80号修改 ||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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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线索移送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30号修改 || 2020年8月7日
| 17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 || 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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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线索移送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 公通字〔2016〕16号 || 2016年6月16日
| 18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4〕4号 ||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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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年第80号修改 || 2017年11月4日
| 19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印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 || 公经侦〔2021〕102号 ||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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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 || 2022年5月15日
| 20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 法研〔2015〕58号 ||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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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4〕4号 || 2024年3月20日
| 21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 || 法办函〔2025〕1595号 ||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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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印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 || 公经侦〔2021〕102号 || 2021年2月1日
| 22 ||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5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暂定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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