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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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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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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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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场所对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场所对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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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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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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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九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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