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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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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