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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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8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省直预〔2020〕38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省直预〔2020〕38号  202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省直各部门,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贯彻落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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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省直各部门,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贯彻落实省委不能腐制度建设要求,以及落实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省委不能腐制度建设要求,以及落实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center>'''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center>
<center>'''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即部门和单位依据其职能和政策规定,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资金,对市县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对企业和特定群体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即部门和单位依据其职能和政策规定,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资金,对市县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对企业和特定群体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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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以上程序批准设立,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或方案、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四)未按以上程序批准设立,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或方案、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五)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配套的, 按照以上程序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未经省财政厅审核和省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五)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配套的, 按照以上程序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未经省财政厅审核和省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 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向市、县各部门安排经费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在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和我省规定应当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 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向市、县各部门安排经费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在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和我省规定应当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用途、申报程序和时限要求、资金分配下达支付方法及时限要求、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执行期限等内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同一个专项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配套的专项资金可执行中央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用途、申报程序和时限要求、资金分配下达支付方法及时限要求、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执行期限等内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同一个专项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配套的专项资金可执行中央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第61行: 第61行:
  第十二条 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细化年初预算编制,主管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分解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属于省本级支出的,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属于省对下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等专项外,原则上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市、县并提前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细化年初预算编制,主管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分解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属于省本级支出的,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属于省对下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等专项外,原则上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市、县并提前下达预算。


  第十四条 贴息、奖补类项目,具体项目和金额明确后,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补助类项目,主管部门要提前一年做好项目储备,财政结合项目储备安排预算;据实结算类项目,资金列入当年预算,上半年预拨,下年度据实清算;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分年度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贴息、奖补类项目,具体项目和金额明确后,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补助类项目,主管部门要提前一年做好项目储备,财政结合项目储备安排预算;据实结算类项目,资金列入当年预算,上半年预拨,下年度据实清算;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分年度列入预算。
第133行: 第133行:
  主管部门在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时,要同时公开监督电话,建立部门内部对监督信息的接收、核查、处理机制。
  主管部门在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时,要同时公开监督电话,建立部门内部对监督信息的接收、核查、处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违法违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违法违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7月8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 号)同时废止。省级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7月8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 号)同时废止。省级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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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3|6]][[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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