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83
个编辑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 ||
第34行: | 第33行: | ||
答: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应预缴而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要按照调整前的预征率执行。 | 答: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应预缴而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要按照调整前的预征率执行。 | ||
[[Category:2021|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1|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黑]]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