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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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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