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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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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Category: | [[Category:2018|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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