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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0月8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015年10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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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规定== | ==价格认定规定== |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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