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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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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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46号  1998年9月16日  执行
1998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46号  1998年9月16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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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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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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