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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 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 ||
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2009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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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 ||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 |||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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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8|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category:2008|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消费税税收优惠]][[Category:润滑油]][[Category:汽油]][[category:柴油]][[category:制造业]][[category:航空煤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