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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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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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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2月2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 2024年2月23日 施行 =正文= 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公正审理税务纠纷行政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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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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