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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 ||
第八条 |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 ||
第九条 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 第九条 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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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3|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稽查]] | [[Category:2013|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稽查]][[Category:虚开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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