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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方能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按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冠名“河南XX税务师事务所”的,在河南省境内可跨地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方能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按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冠名“河南XX税务师事务所”的,在河南省境内可跨地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 ||
2025年3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第202号)第三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 | |||
2025年4月30日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4月30日 条款废止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第四条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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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 ||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
'''四、关于我省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问题。''' | |||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造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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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 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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